台灣逮捕他之後,會因為沒有香港那份的口供
會因為口供不一致導致審訊、判刑出現各種問題
像是第一現場是因為什麼原因才動手殺人這件事
他很有可能會提出自我防衛,但不小心過當才導致命案發生
但香港那份口供絕不可能是這樣說
命案發生時的情況、證詞,包含犯人的身分證、個人資料等等
全部都在香港,台灣在罪證和資料不足的情況下無法公平的審判
(因為台灣是法治社會,不能捏造證據、草率判案)
在缺乏各種關鍵證據下,犯人來台,法官極有可能只能判過失致死
畢竟真正的動機、第一現場的發生情況通通都在香港
但過失致死跟殺人罪差很多,這樣沒辦法讓死者家屬接受的
因此總統在考量之後,決定先發函,我國派員前往香港扣押犯人+取得口供.個資
這樣不會發生口供不一致的問題,而且也拿的到犯人的資料(是否有精神病等等)
如此才能進行公平的審判,這些都是非常重要步驟,許多國家都盯著我們看
ps.我國這邊有許多偏頗的份子,認為台灣有100%的證據,不必向香港取證
而且台灣根本不是要拒收,是不准嫌犯自由行,該由我方扣押才是正確S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