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決定要將創業路上任何有礙發展的恐龍法規都一次清除。除了要修公司法,讓創業者股權分配更自由之外,現在也要針對文創、創投業,通過「有限合夥法草案」。讓具有技術的創業者,可以與金主合組有彈性的合夥組織,稅務上有優惠之外,也能增進創投投資意願。
其實修訂公司法新增「閉鎖型公司」專章,與本次即將在 12 日通過行政院院會的「有限合夥法草案」,都是針對公司經營型態放鬆管制。參照國外案例,有限合夥法讓金主與創業者可用「契約」訂定雙方的合作義務。另外,盈餘分配也不受公司法限制,有限合夥可每月分配盈餘,也不用定期召開董事會,重大業務可按照契約約定。
舉例來說,就是李安可以與金主合作一部電影,中間的盈餘分配並非按照雙方的出資比例計算。即使李安只出勞力執導,金主負責出資,但是最後還是可以分到相當程度的盈餘。而且這段合作關係在電影結束拍攝後就可結束,並非是永續經營的概念,保留方便的退場機制,適合文創業者的工作模式。
至於租稅優惠,則得待經濟部與財政部另訂辦法,將目前有的所得稅法、產創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先研究過後,再研議優惠辦法。不過也不傾向無條件開放稅務優惠給所有有限合夥組織。
相較於傳統合夥模式來看,有限合夥法是「尊重契約自由、政府低度管理與合夥人最大便利」。事實上這個法案已經催生多年卻一直沒有過關。
現在在政院強力推動法規改革下,公司法、有限合夥法都要開放。可看出今年政府將會著重於法規改善,往後相關的法條都會被拿出來討論。新觀念連帶帶動「舊法條」的改動,未來創業的路會不會更好走?或是政府的做法無法治標又治本,值得關注。
(資料、圖片來源:UD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