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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商品」將不再有7天猶豫期,消基會批消保法開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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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蘇文彬 | 2015-02-04發表

    立法院在1月15日初審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對於特殊性質商品或服務可排除在7天內購買猶豫期之外,消基會批評為國內消費者保護開倒車。

    現行消保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以郵購或訪問買賣,對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可在收受商品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責任何費用或價款,即一般俗稱的7天猶豫期。

    由於2011年台北市政府就Google Play(當時為Android Market)手機App退費方式違反消保法而開罰,Google暫停國內的App市集付費服務,引發外界檢討7天猶豫期的呼聲,希望修法將特殊商品及服務排除在外。行政院和立委提出各自的草案版本,將特殊商品服務排除在猶豫期之外,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上個月已通過初審草案,後續將由黨團協商後,完成二、三讀程序後付諸實行。

    立委或行政院修法版本都對第19條增訂特殊商品服務排除適用的規定,第18條賦予業者向消費者揭露解除權利的資訊,兩個版本都沒有在條文中規定哪些商品可排除在外。政院版將特殊商品交由各主管機關訂定,立委版則交由行政院訂定,儘管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商品服務可以排除在外,但草案說明中均以容易腐敗、被複製的商品為例,指國外已將容易腐敗的生鮮食品,容易被複製的數位內容列為特殊商品服務。

    消基會今天(2/4)召開記者會,批評消保法修正草案違背當初立法保障消費者的美意,消費者透過郵購或網路買賣因缺乏足夠的資訊判斷,7天內在合理的商品檢視範圍內應可無需理由退回商品,但修正草案卻站在企業經營者立場,對特殊商品增訂例外規定。

    消基會認為,不論何種商品,消費者透過郵購或網路買賣都缺乏對交易條件、物品品質、廣告文宣的足夠資訊作為選擇判斷的依據,消費者負有交易風險,為保障消費權益因此提供7天猶豫期保障。而政府修法為業者增訂特殊商品服務排除適用,對消保法當初立法精神是開倒車,同時容易予業者過度延伸排除的可能性。

    消基會認為,企業可以提供試用商品讓消費者檢視,如此便不需適用第19條規定,不當為了防範少數消費者濫用猶豫期保障就修法增訂排除規定,剝奪消費者解除交易的權利。不應透過修法解決買賣雙方糾紛,而應從其他方面改善,例如事前提供完整資訊、讓消費者享有充分商品檢視範圍及時間、完善的公權力監管、建立事後糾紛解決管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