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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未成年使用3C產品超過半小時,父母將開罰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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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於23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其中最引起網友討論的,就是本次修法明確規範兒童及少年不得「過度」使用3C產品,立意當然很好,但是「過度」使用的定義是什麼呢?這個定義就引起很多爭議。

    根據衛福部的新聞稿表示,由於近年來3C產品普及,我國兒童及少年接觸3C產品機會增加,近視比率也因而 大幅提高,長時間使用3C產品,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除了注意力容易不集中外,社交溝通能力也會受到影響,甚至造成親子關係疏離,因此修正兒少法第43條,明定兒童及少年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

    但是這個「合理時間」到底是多少呢?根據自由時報詢問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國健署建議的是兩歲以下禁用,兩歲以上的「合理時間」為一次30分鐘,兒少每30分鐘就得離開3C產品讓眼睛休息一下。

    ▲兒童及少年不得過度使用3C產品。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18歲以下為未成年,因此這項法規也包含國高中生。而現在學校教育很早就開始使用電腦,一堂電腦課超過30分鐘,這樣要不要罰呢?衛福部則表示,如果國中生、高中生因為課業的需要,使用3C產品查詢資料,時間上鐵定會超過30分鐘,這種情況則會放寬認定,細節還需要相關部會再討論。

    其實這個說法也很奇怪,如果是因為過度使用3C產品影響視力、注意力不集中的話,不管是在玩遊戲、上臉書或是寫報告,應該影響都是一樣的,為什麼就可以放寬認定呢?那麼放寬又可以有多寬?如果在家連續用平板查資料3個小時,比「合理時間」多了六倍,這算不算情節重大呢?甚至,如果又一邊查資料、一邊上臉書,這樣又怎麼認定呢?

    對於這項法律最傷腦筋的恐怕還不是父母,而是網咖業者。在網咖裡頭進行的活動,應該可以判定都是與課業無關的活動,而每一個人使用時間至少都是三十分鐘起跳,再加上網咖是公共場所,追查起來最容易,只要執法單位到網咖繞一圈,大概就可以收到幾十萬元的罰款了。

     

    新聞來源:衛福部自由時報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