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城鄉局長邱敬斌4日表示,新北市將成立專責的「行政法人」,推動社會住宅,預計3月提出設置條例草案,最快於民國106年上路。行政法人組織成立後,可望以更高速度執行社會住宅相關業務。
行政法人屬公法人的一種,有鑑於近年來,公共事務越趨龐大複雜,不適合在政府組織架構下運作,但其涉及的公共層面,又不宜由財團的形式處理,因此行政法人應運而生。
新北市長朱立倫去年選前訂下民國108年完成7074戶社會住宅的目標,並於12月24日的就職演說中承諾,將成立專責社會住宅的行政法人,結合民間資金和政府公權力,希望能提供好的、方便的社會住宅,落實居住正義。
邱敬斌指出,新北市幅員遼闊,人口數高居六都之冠,民眾需求相當多元。而社會住宅的推動包括興建、管理與弱勢照顧,過去各國都推動專責住宅機構,例如日本地方政府的「住宅供給公社」、南韓的「首爾住宅公社」等。
邱敬斌表示,將制定新北市住宅法人設置自治條例,預計於3月底送議會審查,最快106年上路。而這將是全國首個地方成立行政法人的案例,也是社會住宅推動法人化的全國首例。
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國家預算,但為避免缺乏創新、只求無過的公務員心態,因此不採公務員考試遴選成員。另外,行政法人組織採合議制,設有董事會和監事會,並定期召開會議,讓執行和領導專業化,也保障專業人員權益。
目前台灣重要的行政法人組織有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監督機關為文化部)、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防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科技部)和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教育部),未來預計新增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核廢料處理中心。
邱敬斌分析,由於新北市居住扶助需求高,但財政資源有限,而行政法人的優勢在於政策接軌落實、服務效能高、財務運用彈性大以及公共參與,所以適合以住宅法人的形式推動社會住宅。他舉例,之前新北市10多戶社會住宅漏水,如果有了行政法人,就能按照一般公司作業流程,迅速完修,效率較公務體系高出許多。
邱敬斌也指出,未來新北社會住宅法人的階段運作目標,短期內將以社會住宅營運、租戶服務、社會參與活動為主,中期則進行社會住宅興建開發,最後會加值提供民間市場物業管理、代租代管、仲介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