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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分辨「以武制暴」與「以暴爭義」- 湯家驊

    發表時間:
    2015-01-02 |
    政時


    author: 湯家驊
    column name: 星擂台



    最近美國參議院公布了一份長達六千多頁的酷刑報告。報告中指控美國中央情報局在「九. 一一」事件後濫用私刑,漠視甚至破壞了美國一貫賴以自豪的一些重要社會核心價值,例如法治、人權等。這份報告耗時六年,就中情局對懷疑恐怖分子者施行酷刑有詳盡的描述和分析,實在頗為駭人聽聞,可惜中情局在公開回應中仍提出理據,堅持以廣施酷刑抗衡恐怖活動的有效性,可見始終是毫無悔意。


    崇高理念也不能違反人權

    聯合國於一九八四年通過了一份《禁止酷刑公約》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美國、中國以至特區皆是締約者。公約的第一條便開宗明義地把「酷刑」界定為「為了向某人取得情報或工作作出懲罰、恐嚇或威脅,蓄意使他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但同時,在這界定中公約也說明:「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並不包括在內」。換言之,法律下許可的便不會被視為「酷刑」。第二條更進一步說明:「任何特殊情況,不論為戰爭狀態、戰爭威脅、國內政局動盪或其他任何社會緊急狀態,均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這公約的中心思想很清楚,任何極端的國家或社會狀態也不可被視為施行酷刑的理據。

    這公約的中心思想,也帶出了一套重要的政治倫理:任何崇高的理念或自衞的需要也不能成為對他人作出違反基本人權的理據。在這基本原則下,以宗教之名進行殺戮或推動戰爭,以道德之名歧視或排斥他人,以民主之名限制他人的思想和言論,均是一種以暴爭義的行為,不為文明社會所接受。以暴爭義與以武制暴是兩種相近,但截然不同的理念。以暴爭義是以暴易暴、以錯還錯的一種行為;以武制暴除了程度上不同外,亦包含着以適當的武力制止更大的傷害。兩者箇中分別可能會被視為頗為微妙,但也可以是對與錯的分界。


    勿破壞僅存核心價值

    但以武制暴也要看行使武力的準則。最重要的準則當然是要視乎是否為法律所容。正如以上關於《禁止酷刑公約》的條文所言,合法的體罰和傷害並非酷刑,行使武力亦然。行使武力是否合法更可能是一個程度問題。對一些已被制服的示威者莫論毒打,就算是輕微體罰、侵犯、或行使最低武力,也可能已不為法律所容。在法律之外,私行以個人意志或判斷行使武力則更難以為現代文明社會所認同。那怕動武者的出發點是如何崇高、如何有理,任何法律以外的武力,也只是以暴爭義之為而已。

    以武制暴和以暴爭義最大的分野,可能在於是否為一個比較健全和中立的司法體系所容許。一個健全和中立的司法體系,是法冶的基本要求。社會有法治,甚麼是以武制暴,甚麼是以暴爭義,可能會比較容易分清楚,亦不存在法律以外的以武制暴,只有不為社會所容的以暴爭義。相反,假如社會沒有法治,缺乏一個公正獨立的司法體系,那麼以武制暴和以暴爭義的界定便會模糊,亦會難以服眾。我們有一個比較中立和具公信力的司法體系,因此我們社會有法治。這是我們一直引以為傲的,亦是我們一向最寶貴的核心價值。還望社會人士不要利用以武制暴,或以暴爭義的口號來破壞這僅存的核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