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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夜租男友 「做任何男友會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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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平安夜,香港媒體報導,網路上出現「出租男友」、「出租女友」廣告,疑似提供性服務。法律學者指出,任何人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即屬犯罪,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有網民23日凌晨在網上討論區貼文,標題為「出租男朋友服務,只做聖誕至除夕」,內容除以「溫柔、細心、體貼、正常樣」自我推銷,稱可陪伴逛街、看戲、吃飯,及做「任何男朋友會做的事」,更稱「另有性服務,每小時收費500元,每兩小時收費800元,包高潮,不高潮不收費。」

    此外,網上亦出現「聖誕/平安夜/除夕出租男朋友服務」,列明平安夜、聖誕及除夕時租950元至1050元,但不包括身體接觸或性接觸。交通費、午餐或晚餐開支另計;又有人「招出租女友」,時租僅200元包食飯、看戲。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香港法例第147條《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即屬犯罪。
    12 月 26 日 20:00, 來源:聯合新聞網, 點閱 51 次,發佈者:1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