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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俞宏/ 選完了,能討論性議題了嗎?

    發表時間:
    縣市長選舉時,基隆市女性副議長針對基隆能否設立「性專區」議題,向其他三位男性市長候選人喊話要求表態。由於投票在即,其他候選人擔心流失選票,均不願表態,謹簡單以「性專區並非當前施政最重要的事」、「將審慎評估民意與需求」等寥寥數語帶過。

    設不設「性專區」,是很新的議題?地方首長還來不及思考?其實早在二○○九年大法官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將「罰娼不罰嫖」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宣告違憲後,即在解釋理由中提到「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指示立法及行政機關應考量性工作者的工作及生存問題。立法院為因應大法官的違憲宣告,在二○一一年將社維法第八十條修正為「買賣春同罰」,並配套增訂社維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性專區」規定,讓性交易在「性專區」內合法化;可是幾年過去了,不止基隆還沒規劃,全國根本沒有任何一個縣市完成「性專區」的設置。

    設置「性專區」是個爭議不小的話題,各地反對聲浪不斷,地方首長為免誤觸地雷,能閃就閃,從沒人願意認真看待,結果變成法律訂在天邊,遙不可及。可是說來諷刺,政府雖讓「性專區」石沉大海,但對「買賣春同罰」倒是極力執法、績效卓著,甚至頒布「警察機關處理社維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統一裁罰標準,便利警察機關執行取締。相較之下,「性專區」規定三年多來被視若無睹,淪為「選舉不能說的秘密」,這樣選擇性地執行法律,政府真站得住腳?


    政府不應選擇性執行法律


    桃園地院錢建榮法官認為,這兩條法律是配套立法,在「性專區」成立前,不應對性工作者及嫖客開罰,曾裁定三七仔不應處罰。但內政部仍定調為個案,持續取締處罰,並依新法對買賣春者一併開罰;受罰人不繳納罰鍰時,即聲請法院裁定拘留,致使性工作者的工作權更受打擊。行政部門遲遲未依大法官解釋意旨,負起照顧性工作者等弱勢族群的責任,既不實施健康管制或把關,也無設立「性專區」或輔導轉業,就一味開罰了事,台灣真是官員的天堂:好混!

    可是,卸責的也未必是地方政府,因為人民工作權及性自主權的保障,涉及的是中央層級的議題,統一規劃也理所當然;更何況,「性專區」的設置,未必要全國廿二縣市同步,亦可集中於北中南東幾處管理,縮小影響層面,或許較能降低反對聲浪。總之,「性專區」問題,地方首長囿於選舉壓力,推動起來綁手綁腳;中央政府宜出面統籌各地方政府進行綜合性考察與評估,規劃一套有效管理及輔導的措施,解決性工作者的工作及生存問題,也兼顧單身者的性需求。

    有人擔心,開放「性專區」後將敗壞風氣,讓台灣淪為買春天堂。但事實上,讓性工作者在制度下無路可走,只是將性交易趕到死角,無助解決問題;一旦導致性交易四處流竄,反可能衍生更多疾病與治安問題。

    相關權責單位應正視社維法第八十條與第九十一條之一是配套性的立法,不應選擇性執法,若認為性專區「不是施政要務」,就請一併檢討取締性交易的執法強度,並注意個案有無適用社維法第廿九條「情堪憫恕」規定;倘若認為遏止性交易氾濫是政府的責任,也請配套規劃性交易如何管制、把關與輔導,切莫中央一手統籌取締性交易,一腳把「性專區」當皮球踢給地方,完美切割、兩邊卸責。這樣繼續賴下去,再過多少個三年也不會見到任何轉機。

    周俞宏/ 嘉義地院法官

    12 月 18 日 10:00, 來源:自由時報, 點閱 95 次,發佈者:1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