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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網限不限,地方無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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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魚凱 on 2014 年 10 月 19 日 in 漁業養殖畜牧 · 0 篇留言 · 閱讀人次:瀏覽人次: 71

    本文摘要:漁業署於9.1公告「拖網禁漁區及有關限制事宜」草案。草案公告後,保育團體提出包含「休漁期訂定」、「拖網漁獲申報」、「網目大小規範」等建議。漁業署遂於10.15,邀集相關團體研商。惟整場會議在拖網漁民團體高分貝抗議聲中,僅討論到七個提案中的案由二,就因會議時間過於冗長,由主席宣布草案擱置,後續由地方先凝聚共識後再議(攝影:謝樂...

    「拖網漁船禁漁區」民國66年公告

    「台灣沿近海漁業資源枯竭的問題…造成…衝突…」,新聞媒體不斷複誦著。「謀魚啊!嘎以前比起來差真錐啊!」常聽到漁民這樣說。

    消費者的眼光來看,過去常吃的肉魚、白鯧,現在貴的買不下手,大黃魚、烏魚,則幾乎已從野外絕跡(市場販售的都是養殖魚),其他像是鰻魚、胭脂蝦,早已少到成為日本出口限定的海鮮。當然,造成漁業枯竭的因素很多,工業污染造成海洋生物幼生期繁殖的河口棲地破壞、氣候變遷、過度捕撈都是可能的因素。

    無可奈何的是,過去幾十年的水汙染問題,直到近期才浮上檯面,並且仍未妥善被處理。另一層面,我們的捕魚技術日益精進,到了竭澤而漁的程度,成了壓垮漁業資源的最後一根稻草。其中,拖網漁業存在數十年,被公認是捕魚效率相當高的漁法。

    為了避免對沿近海資源過度利用,早在民國66年台灣省就公告「拖網漁船禁漁區」:1、禁止所有拖網漁船於近岸3海浬內作業2、禁止50噸以上拖網漁船於距岸12海浬內作業。然而,法是有了,但直到現在,還是常有漁業界及釣友反映,在離岸很近處看見拖網作業。漁業署資料顯示,102年度共取締106件,其中已裁定處分案件77件,事實上,實際的違法案件數,可能遠多於此。

    釣客常發現,拖網船在港口近岸處違法作業

    拖網漁業的特色是大小通吃,凡拖過必無生機 (廖運志攝)

    不比取締安全帽或酒駕,海上執法困難多

    這麼一來,矛頭可能會指向海巡署,認為其執法不力。但實際了解後,才發現,要舉發一件違規拖網的案件,必須要成立:確定船隻「捕撈作業」發生於「禁漁區內」。但是,一來,海上沒有地標,從遠方觀測,難以判斷船隻是否位於禁漁區內。二來,要確定其進行「捕撈作業」,必須要「魚」贓俱獲,沒有看到魚,漁民反應可能是在「洗網子」或是「整理網具」。海巡人員從遠處觀察到可能違法的情事,但等到接近時,證據早已消失。

    此外,拖網還分為「底拖網」、「中表層拖網」,其中「中表層拖網」是魩仔魚及櫻花蝦的捕撈漁法,這兩種漁法並沒有受到3海浬禁漁區的限制。部分從事櫻花蝦漁業的漁民,會在中層拖網結束後,再施放底拖網。對於執法人員來說,從海面上看去,很難判斷進行的是「中表層拖網」或「底拖網」,因此在實際執法上,要滿足「禁漁區內」從事「捕撈作業」,並非如此容易認定。

    「拖網禁漁區及有關限制事宜」草案

    為了有效的管理「拖網漁業」,立法委員黃偉哲於今年5月提案,要求全面禁止底拖網,遭到漁民的強力反彈,會中決議,請漁業署6個月內公布修正草案再議。

    漁業署先於6月23日召開拖網漁業管理公聽會,根據會議結論,於9月1日公告「拖網禁漁區及有關限制事宜」草案。草案一公告,引起保育團體的關注,提出7大項的建議,其中1、對於連續違規者處以吊銷漁業執照處分2、禁漁區內「禁止作業」外,增加「禁止施放網具」3、訂定休漁期規範4、建議增列拖網漁獲登載,為本次會議之重點。

    然而,整場會議在拖網漁民團體高分貝抗議聲中,僅討論到列為案由二的「對於連續違規者處以吊銷漁業執照處分」,就因會議時間過於冗長,由主席宣布草案擱置,後續由地方先凝聚共識後再議。

    攝影:謝樂

    一場大混戰的必然

    有句關於開會的經典詮釋:「開會本身無法決定任何事情,大部分的事情在開會前就已決定,開會只是背書而已」。面對複雜的議題,開會前就要徵詢權利相關者意見,經過溝通,才能在開會當場有效的達成共識。

    然而,這次的拖網會議,在開會通知發出的同時,就注定了這是一場何不各言爾志的抒發大會。

    開會通知單邀請出席者:台灣海域保護及監測協會、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台灣海龍王愛地球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基隆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屏東縣政府、高雄市政府、澎湖縣政府、中華民國全國漁會、基隆區漁會、蘇澳區漁會、頭城區漁會、萬里區漁會、小港區漁會、高雄區漁會、梓官區漁會、興達港區漁會、東港區漁會、澎湖區漁會。

    對照一下各縣市拖網漁船數及噸數,可以發現,全國拖網漁業主要集中在基隆(99艘)、新北(109艘)、宜蘭(236艘)、高雄(358艘)、屏東(202艘)、澎湖(260艘),以上即為此次受邀出席的漁業團體。因此,整場會議儼成拖網漁業對決保育團體之勢,真正有競合關係的其他漁業團體,像是新竹、苗栗、台中、彰化、雲林、嘉義、台南等縣市漁會,卻並未受邀出席。

    各縣市拖網漁船船數(主要集中於基隆、新北、宜蘭、屏東、高雄、澎湖)

    拖網與其他漁法的衝突

    根據謝祐懋《台灣西南沿海拖網與其他漁業衝突之現況及其對策研究》對463位漁業相關人士的問卷調查(其中包含船東、船長、普通船員、幹部船員共236份有效問卷)指出,80%以上的受訪者認為,拖網漁業與一支釣、曳繩釣、延繩釣、刺網漁業會產生衝突,衝突主因為:拖網的掃蕩會造成將其他漁具(籠具)給拖走,或是產生絞網的情況。

    實際對漁民進行訪談,漁民表示他們不會去拖網船掃蕩過的海域進行漁撈,因為拖網作業過後,通常該漁場也沒有魚了。因此,拖網漁業佔少數之部分縣市,曾向漁業署提出該縣海域全面禁止拖網的建議。

    引用自謝祐懋《台灣西南沿海拖網與其他漁業衝突之現況及其對策研究》

    漁民質疑:3海浬是否合理?

    在其他漁法的漁業代表未出席的情況下,現場成了拖網漁民的發聲大會,在案由一開始討論前,先對過去3海浬的限捕範圍進行一番抗爭。蘇澳區代表表示,民國66年訂下的3海浬內不准拖網規則現已不適用,應該下修到1-2海浬。龜山島及澎湖漁民皆表示,因為他們海域離岸線較短,若是規範3海浬或12海浬(50噸以上船),導致高比例的海域皆被限制作業。

    基隆漁會代表則說,龜山島特殊情況應做例外考量,但台灣其他海域應維持3海浬禁漁區,對海洋資源維護,及降低漁業衝突上,才是永續的做法。

    蘇澳代表則表示,東部地形與西岸不同,離岸3海浬海域就相當深,根本不可能進行拖網作業,所以政府應該以水深50米之等深線作為限捕範圍,而非以離岸距離作考量。對此,漁業署副署長陳君如回應,以等深線為禁漁區範圍,在技術上較困難,但為來可以朝此方向努力。

    連續違規撤銷執照,漁民激烈抗爭

    進入議案後,首先討論案由一『為試驗研究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租用之拖網漁船,不受「拖網禁漁區及有關限制事宜」』限制,但此時拖網漁業團體砲火依舊猛烈,頻頻發出「漁業署不應被環保團體綁架」、「修法應該找漁業團體參與」等抗議聲浪。此時,動物社會研究會陳玉敏主任則回應,根據103年6 月23日之拖網漁業管理公聽會會議紀錄,當時基隆區、頭城區、高雄區、東港區、彰化區等漁會皆提出拖網自主休漁的建議,並非環保團體一廂情願之說法。隨後,高雄小港單拖協會亦表示,可配合在魚類繁殖季休漁。

    在失焦的激烈爭論下,根本難以就議題進行討論,在後續還有6項議案的情況下,直接進入第二案『漁業違規拖網作業的處分修訂』討論。此時,更引發拖網漁業團體的全面反對。草案中規定,「前3次違規,處3~15萬罰款,第4次違規,則處收回漁業執照1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執照。」

    宣讀過後,漁民群情激憤,高分貝抗議「沿近海工業汙染才是漁業資源枯竭主因」、「不能將責任推給拖網漁業」、「撤銷執照等於要我們去死」…會議再度中斷。台灣海域保護及監測協會執行長王幸男回應表示,「目前河口污染是環保署、水利署或漁業署的管權範圍歸屬不清,協會只好自行添購儀器在二仁溪口持續監測水污染狀況。」

    事實上,海巡單位在取締漁業違規行為時,往往也遭受極大壓力。部分基層人員曾表示,即使開單,到了上級單位,可能遭到地方民代的施壓,開單人員反而被叫去罵一頓,這樣的情況,造成第一線執法人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

    草案擱置,暫不實施

    議題二懸而未決的情況下,開會時間已將近3個小時,主席陳君如副署長做出幾點裁示,1、請地方政府先行協調後,再召開後續會議;2、東西岸之拖網管理是否應有兩套標準,後續再行研議;3、草案暫不實施。會議在5點鐘,宣布散會。

    原本7大議題,包含「休漁期訂定」、「拖網漁獲申報制度」、「網目大小規範」、「禁止作業增加禁止施放網具」等待決事項,則全數遭擱置。

    台灣海龍王愛地球協會、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等先前發函對草案提出意見之團體,則在此起彼落的抗議聲中,整場未能發表言論,僅在會後遞交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