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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安法初審通過:食品飼料分廠分照、食品追蹤、義美條款、提高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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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上下游特約記者黃沛云 on 2014 年 10 月 18 日 in 吃安心系列專題食管法五大漏洞 · 0 篇留言 · 閱讀人次:瀏覽人次: 125

    本文摘要:國內食安問題不斷爆出,立法院近日審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將透過分流管理、加重懲處等辦法遏阻黑心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連續三日於立法院挑燈夜戰,盼能搶在頂新定罪前三審通過(立委與食藥署討論法條。攝影/黃沛云)

    自塑化劑、毒澱粉、大統黑心餿水油、直到近期的劣質豬油事件,國內食安問題不斷爆出,食藥署陸續稽查台灣油品大廠,同時,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也同步審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將透過分流管理、加重懲處等辦法遏阻黑心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連續三日於立法院挑燈夜戰,盼能搶在頂新定罪前三審通過。

    歷經第八次逐條審查後,16日晚上11點半,衛環委員會於立法院初審通過8條條文,其中7條為修正內容,1條為行政院版。初審通過將「電子發票」入法,藉以建立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另外「分廠分照」條款則要求,從事食品、食品添加物的食品工廠,應該單獨設立,不可以在同一廠址、廠房從事非食品的製造、加工、調配。其餘還有19條條文修正內容保留,交送朝野協商。

    食品、非食品製造需分廠分照

    台灣食品大廠過去多數兼營食品與飼料業,造成物料與製程品可混淆的漏洞,飼料、化工原料、食物三者三者不易清楚切分,連續三天兩晚的挑燈夜戰,兩黨對於食品製造廠、非食品製造的「分廠分照」管理已達成共識,第10條「分廠分照」條款則要求,食品廠要單獨設立,不可以在同一個廠址、廠房,同時製造、加工、調配非供食用之物,以免餿水油、飼料油、工業油等混入食品的事件再次發生。

    增設「義美條款」上市上櫃公司或政府要求,需設置實驗室

    根據食安法第7條修正條文,以業者的自主管理為精神,規定未來食品業者、或其他相關業者,都必須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只要是上市、上櫃,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定類別、規模者,都要設置實驗室,並針對其產品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主進行檢驗。

    「電子發票」入法 建立食品追蹤系統

    此外,為了建立食品追訴、追蹤系統,第9條修正案將「電子發票」入法,只要是食品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行業別、規模的業者,都有責任透過電子方式作申報,以此建立追蹤、追溯系統。衛福部食藥署代署長姜郁美表示,目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已裁示,將由經濟部協助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分階段性地公告、建立此系統。

    提高黑心廠商罰鍰至最高額兩億元

    會議中,兩黨對於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重大情節,應該罰以重刑,都取得一定共識,然而,食安法第49條修正草案在會議中仍呈現膠著狀態,原因是,這類不法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刑罰與行政罰,但在「一罪不兩罰」的原則上,會優先適用刑罰,導致撤銷高額的行政罰鍰處分。

    以去年大統油事件為例,雖引用食安法第44條第二項,其所得利益如果超過法定罰鍰,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屬於情節重大的話,可以在所得利益的範圍內裁罰。然而,卻因為在現行行政罰法第26條第一項之中規定:一項行為如果同時觸犯刑事法律、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規定,就必須依照刑事法律來處罰。

    在此「一罪不兩罰」的原則下,因為優先適用刑法,導致7月24日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時,以高振利觸犯《中華民國刑法》「商品虛偽標示罪」、「詐欺取財罪」等罪,同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大統僅以繳罰金新台幣3800萬元定讞。

    對此,兩黨都有意在此次食安法修法中,提高對黑心廠商的嚇阻效果,因此初審通過的第44條,為了有效追討黑心商不當行為的利益所得,未來,只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變質、腐敗、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由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於造成食品中毒的病因;或是業者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如果有毒、容易產生不良化學作用、足以危害健康、有其他經過風險評估而有危害健康之虞的業者,將由現行的6萬元~5000萬元罰鍰,提高到2億元以下。

    至於第49條修正條文,除了在2億元罰鍰之外,如何能在修法後,大幅提高頂新這類違反食安法,進行攙偽、假冒等行為的黑心大廠,又能不受到行政罰法第26條的規定,可以加重其處分刑罰之外的高額罰鍰,目前仍然沒有定論,最後保留修正條文交付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