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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填海造島(陸) 行不行?

    發表時間:
    作者:陳曼麗(主婦聯盟董事長、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常務理事)

    這兩年,一直聽到環保署要推行「填海造島(陸)政策」,用甚麼來填呢?

    環保署一直遮遮掩掩,有時說「廢棄資源物」,有時候用「安定化無害化廢棄資源物」,有時候用「事業廢棄物」,包括:營建剩餘土石方、煤灰及轉爐石。美其名是「再利用」,其實就是填入海裡,眼不見為淨,讓海岸海洋來收納這些廢棄物,也就是無處可去的垃圾。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由內政部營建署及各地方政府,設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土方銀行」,來調節土石方進出,供給需要者。台灣不是沒有填海造陸的經驗,雲林麥寮台塑六輕,當初填的應該就是土石方,而不是事業廢棄物,現在也可以提出案例評估。

    比較頭痛的,應該是各產業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目前,工廠大多是委託某公司代為處理事業廢棄物。我們經常聽說,有些不負責任的代處理業者把這些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在河邊、橋下。或是,他們租一塊地,把地挖開,取出土方賣掉,埋入事業廢棄物,再鋪一層土,種植易於生長的地瓜葉或草綠化,後來再把土地變更作其他工業或建地用途。一塊地,扒三層皮。神不知,鬼不覺!等到某一天,因賣給不知情的第三者,他要蓋房子或耕種,挖開後才發現,地底下是一堆可怕的廢棄物。

    環保署說,如果他們抓到這些污染的土地,會行文地政單位註記為「汙染土地不得過戶」,把它們列管。然而,官方一年抓不到幾件。

    「事業廢棄物」要放到哪裡去呢?扣除掉可以再利用者,每年還有380~700萬立方公尺,無處可去,所以最終填埋去處,想到台灣四面八方的沿海,造陸或造島,空間大得很呢!

    透過美化的「廢棄資源物」、「安定化無害化廢棄資源物」來降低國人對「事業廢棄物」的敏感度。而且,把這些東西拿去「造陸或造島」,又可解釋成「資源循環零廢棄」,多麼完美的政策啊!還在研擬規劃中的草案,環保署就已經公開對外宣傳了。

    環保署提出荷蘭、日本、新加坡、韓國填海造島的經驗,號稱成功案例,但是對於不完美的案例,卻絕口不提。國外填海造陸有嚴謹的法制規範,他們要在「海洋基本法」(日)、「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海洋環境保護法」(中)、「海岸帶管理法」(韓)、「海洋環境管理法」(韓)、「海洋開發基本法」(韓)等完善的法治基礎下來進行,反觀我國完全沒有法源,僅憑環保署的「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就要把事業廢棄物拿去填海造島,檔次太低,根本無法有效承擔政策規劃的基礎。

    陸上掩埋,會遭當地民眾抗議及場址爭議。把事業廢棄物埋到大海中,是對大海的不正義,但大海不會發人言,我們要如何得到大海的同意?有何種容器材質能把事業廢棄物包封的密不通風,經過數十年數百年,且在大海的衝擊下能永不會滲漏到海洋中造成海洋汙染?

    「事業廢棄物」有其主管的機關,環保署應要求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處理不好即開罰。「填海造島(陸)」是國土規畫擴大我國土地面積,這應該也不是環保署的業務。「事業廢棄物清理」應與「填海造島(陸)」脫鉤處理,不要故意混淆成一件事。

    環保署於2012年1月9日提出填海造島的初步構想,在各部會討論不足,我們尚未看到其他各部會的官方態度和意見。尤其,台灣還沒有設立「海洋部」或「海洋事務委員會」,對於海洋的事物尚未展開,就要先填入事業廢棄物,可以嗎?

    透過環保署數度會議的召開,可以了解環保署在事業廢棄物的壓力下,想解決這件事,拿公民會議、專家會議來背書,大家都說要三思,甚至極力反對。很多事業廢棄物無法再利用,大多是有毒有害的,根本不能填海,甚至放在陸地上都是污染的,環保署不必為解決業者事業廢棄物的問題,而造成環境萬劫不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