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蘋果日報報導,2014年2月5日上午時分,桃園33歲的楊姓女子到醫院看診,與丈夫的朋友54歲的曾姓男子恰巧遇到,二人相談甚歡,聊得非常愉快。到了中午時段,兩人發現彼此身上都沾有濃濃的醫院藥味,就相約去中壢的某家賓館,洗去一身的紛擾塵囂。
事後,這位曾男跑去跟楊女的丈夫炫耀:「嘿,你老婆在賓館幫我撸管捏!」丈夫頓時感到頭上一片綠油油,一腔怒火,心有不甘,便衝到警局控告楊女和曾男通姦。
但楊女始終堅持她與曾男並未發生過性行為,到賓館純粹是洗澡。而桃園地檢署多次傳訊楊女的丈夫,丈夫卻從未到庭,無法明確做指認。加上台灣法律的通姦罪必須是「性器接合」才能夠滿足其條件,所以就算楊女真的幫曾男打過手槍,若從未有性器結合,就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