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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法治國家,意思不該是國家用法來治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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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博硯 2014/08/04 發表於 • 政治 • 社會

    Photo Credit: Paterm CC BY SA 3.0


    7月25日司法院發布釋字第723號解釋,解釋的主要內容是,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點數,逾前條之申報期限二年者,保險人應不予支付。」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與憲法第15條第23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

    同日前後也有一則新聞是,高雄市一位消防員因為爭取組消防員權益,經然遭高雄市消防局懲處多次,懲處之事由包含「向媒體不當發聲」、「擔任消防員權益促進會幹部」。如果公務員執行職務如果違法或廢遲職務,應加以懲處,然而這樣的規範並不是讓長官用以打壓基層組織工會呼聲的工具。

    這兩件事情看似沒關係,但卻都有各背後的關聯,就是國家主宰一切的思考。

    人民與國家定的契約 條件全由國家決定、也無人監督

    全民健保的特約醫療服務機構,乃是負責替健保署(保險人),照護其保險人的診所、醫院等。這些診所每個月在再向健保署聲請醫療費用。然而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0條以下規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乃是由衛福部決定,而支付項目與金額也是由其決定,最後真正要支付的費用,在所謂的總額給付制度下,還是由衛福部決定。

    也就是衛福部決定了每項醫療費用的定價,也決定實際上要支付金額,甚至預期申報還不支付。然而,特約醫療服務機構與全民健康保險署乃是契約的兩造,何以約定出如何此失衡的契約規範?其原因在於這樣的契約為定型化契約,但是發生在私人法律關係的定性化契約,仍會受到消保官與主管機關的監督,可是這個全民健保的特約醫療服務機構合約發生在人民與國家,因此條件全然由國家決定,也無人監督。

    德國公務員、醫生代表團體可與政府商定薪資等權利義務事項

    雖說,契約內容部分亦屬法律規範,此法律也是由國家所訂,人民完全無置喙空間。同樣的問題出現在公務員制度上,公務員跟國家間的關係,不稱為雇傭關係,而稱為身分關係,這個是源自於所謂的特別權力關係的說法,在21世紀是否還要這樣沿用,已經不無疑問了。

    公務員也是國家聘僱之員工,但是公務員對於其權利義務,也沒有其置喙的空間,完全依據法律規範。但是在特別權力關係的發源國 ── 德國,公務員所組成的代表團體以及醫生的代表團體每年都會與政府商定薪資等權利義務事項,再由國家制定成法律,這樣完全不違背依法行政的要求,但卻也兼及相對人的利益。

    不知道為什麼這件事情在我國變成了洪水猛獸了,我們到底還是不是21世紀的法治國家呢?


    Photo Credit: Kaz CC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