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ign Policy 2014/07/12 發表於 • 國際 • 政治
作者:Hanna Kozlowska
翻譯:陳盈伊
在7月4日這一天,許多美國人煎漢堡排、暢快飲酒,並施放煙火來慶祝他們最引以為傲的國家資產:自由。與此同時,卻有一群失去自由的人,被囚禁在早已人滿為患的大牢裡。這上千名囚犯,甚至連外出野炊的微小希望都不敢奢求。
許多美國囚犯都是因受到懲罰而入獄,但沒有任何一個其他國家如美國一般,有如此之多的犯人長期關在牢裡。美國目前擁有220萬的囚犯,位居全世界最多囚犯之國的寶座,尾隨其後的國家則都是以打壓人權聞名:中國排行第二、俄羅斯第三。
美國如此大規模監禁的現象已是罄竹難書。根據人權觀察組織(Human Rights Watch),聯邦監獄的囚犯人口數在1980年到2013年之間,以驚人的速度成長了721%,而各州的監獄在過去30年也成長240%的人口數。
這些數字還只能陳述部分事實。美國還曾不成比例地將少數民族送進監獄、破壞死刑的判決與程序,以及將數以萬計的普通老百姓隔離囚禁等。
此外,美國採取的是一種其他先進國家避免的「嚴酷的正義」。例如強制性的最低刑罰、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審判前的長時間監禁與繁複的青少年犯罪審判程序。就連最輕微的罪行,例如持有毒品也往往被判處長期監禁。這導致美國的監獄人口數量相當驚人,每10萬個美國人就有716個人坐牢。
輿論將這一切歸於動蕩不安又充斥著種族歧視的美國歷史,如1950年代的「毒品禁制法」與1970年代推動的「嚴厲打擊犯罪」,引發了1980年代的「毒品戰爭」。
William J. Stuntz,著有《美國刑事司法的崩潰》(The Collapse of 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一書的哈佛法學院教授,將牢獄危機的問題回溯到《權利法案》(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及其作者James Madison(1751 – 1836)。
Stuntz表示,雖然《權利法案》包含對於程序錯誤的保護,像是「無根據的搜查、扣押」或是「快速、公開審判的權利」,這些少數的保障仍無法彌補違反比例原則的懲罰所帶來的傷害。
Adam Gopnik在The New Yorker的採訪中也強調了Stuntz的觀點:「當警察發現你持有大麻,你可以用找錯車、拿錯搜索令拒絕受逮捕,但當你被上手銬後,就無法申請追訴權讓你重獲自由。」被捕後,還往往要花上一大段時間等待審判的結果。最近一份來自國際監獄學研究中心的研究顯示,全世界有300萬受刑人處於預審或收押禁見的情形。令人吃驚的是,其中有48萬人都在美國,而人口數多於美國四倍的印度,則是以25.5萬人位居第二。
以紐約市為例,儘管重罪案的數量下滑,待審的重罪案件數量在2000年到2013年間仍成長了兩倍。
紐約市立大學的Michael Jacobson在紐約時報專欄寫道:
「對於那些連低額保釋金都付不出,只好繼續待在監獄裡的犯人而言,有效率的司法程序根本就是天方夜譚。」
「在待審的期間,犯人必須與家庭、工作和教育切割。同時有許多機會與引誘犯罪的人事物長期相處。」
美國的法院判決也被認為比其他國家還要嚴厲;負責為死囚辯護的律師David Dow指出,相同的罪行在美國法院判決的刑期長度,可能比在德國法院判的還要多五到七倍。
許多刑期都根據連續量刑規則訂定,因此刑罰會依照不同的罪行累加,有時累加的結果甚至成為幾個世紀長的刑期。強致性的最低刑罰使得刑期增長,這種「一體通用」的公式並沒有給法官留下太多彈性空間。舉例而言,如果有人被抓到販賣1公克的LSD迷幻劑,將根據聯邦法條被判5年有期徒刑,不能假釋;如果是10公克,那就是10年有期徒刑,不能假釋。
國家級的法律創制權使問題更加惡化。包含加州、華盛頓與德州在內,存在所謂「三振法」來作為延長刑罰的依據。這些法律的存在,為的就是將罪犯長時間,甚至一輩子都關在大牢內。不過,如此一來也造成監獄人口數快速膨脹,並且波及非暴力犯罪的犯人們。
美國獄卒常常可以弄丟監獄鑰匙,因為光是2012年一整年,美國就有三分之一,約49,081位的受刑人永遠失去假釋的機會。根據舊金山大學的研究,世界上只有38個國家有無期徒刑的法規,而在英國、荷蘭、匈牙利以及所有拉丁美洲國家,沒有任何一個法院有權利宣判犯人必須在監獄內度過餘生;即使是在中國和巴基斯坦,受刑人也可以在25年後申請假釋。
審判的靈活性是指日可待的。2010年美國國會改革包含走私古柯鹼內的審判標準,對於美國黑人來說有很廣泛的影響。為了減輕監獄的負荷量,歐巴馬政府也鼓勵罪行較輕的毒品走私罪犯申請從輕量刑。
然而,在拒絕提早釋放青少年受刑人這部分,美國也還是「領先」全球。國際特赦組織表示,雖然統計數據稍有落差,估計仍有多於2,500位刑罰輕微的青少年受刑人。國際特赦組織他們的網站上表示:「即使一些國家明明在技術上允許,我們知道從來沒有一個國家像美國如此判處徒刑。」。
在美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屬於州法的管制內,而目前只有13個州設立這樣的門檻,其餘沒有設立此門檻的州,則是將責任歸到建立最低年齡限制的違反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上,但美國卻是唯二簽署了公約卻沒有將「此年齡以下的兒童應視為無觸犯刑法之行為能力之人」加到法律條文裡面的國家。
本文獲Foreign Policy授權刊登,原文請見:Happy Fourth Of July, Incarceration 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