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載,桃園縣中壢市某國小六年級黃姓學生,3月26、27日連2天買酒到學校內,趁早自習時與同學分享,直到第二天晚上有小朋友身體不適告知家長,才揭發此事。直到家長打電話給許姓導師,許姓導師才知情。教育局表示,4月初接獲通報已派督學了解此事。余姓校長則指出,已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針對班級管理疏失,對許姓導師給予書面警告懲處。社會局長陳仲良表示,販賣菸酒給18歲以下兒童違反《兒少法》,可處3千元到1萬5千元罰款。賣酒給小學生的商店。吳詠平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