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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人體試驗傷亡 醫師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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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施曉光、魏怡嘉/綜合報導〕考量人體試驗具有無法事前預測的醫療風險,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明定醫師施行人體試驗,如果已善盡應注意義務,若因試驗本身不可預見的因素,致病人死亡或傷害,不符「刑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的故意或過失規定,亦即從此免除刑責。

    但為加強規範人體試驗,凡未依法定程序核准的人體試驗,一旦查證屬實,除罰鍰從現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提高為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還要被命令中止或終止;當人體試驗計畫內容有變更時,須經審查及核准或同意後才可施行,違者將被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中止試驗,若情節重大,還必須終止該試驗。

    醫界出身的國民黨立委蘇清泉表示,人體試驗其實有很嚴謹的標準流程,還要和接受試驗的病人簽約並充分告知,過程中如果有任何傷害必須賠償,但若非惡意,未來可免負刑責,這對我國醫療生技產業發展有幫助。

    現行「醫療法」對於醫療機構停業期間沒有規定,等於可以「無限期停業」,這次修正則明定停業期限最多一年,如果超過一年,必須辦理歇業。

    受試者協會批作業不透明

    但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批評,台灣的臨床試驗作業不透明,受試者像黑箱裡的白老鼠,在不知情、遭脅迫等情況下,權益受損。

    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理事長郭英調表示,刑法本來就沒有將其納入處罰的對象,這本來就不是問題,不知道為何要增訂人體試驗去刑化條款,這也反映出醫師過於防禦的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