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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某國中社團教練搶吃女學生吃過的棒棒糖,還要學生寫告白信,被學校認定構成性騷擾而解聘;教練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性騷擾不只限於不當觸摸、偷窺或強行擁抱,判教練敗訴。 本件性騷擾案是女學生對教練行為感到不舒服,去年5月20日向學校申訴。學校認定教練行為逾矩,決定解聘。 調查指出,教練搶吃女學生吃過的棒棒糖,已逾師生界限;拉學生的手,不屬於合理師生互動;要學生寫告白信,回信寫著「請寫出你心中對我的情愫」,用字遣詞不同於師生的愛意;提供零食金錢給女學生,有利誘女學生情感之嫌。 教練解釋,他退休後轉任教練,是想回饋社會;在玩鬧中把學生的糖果拿來吃,並未違反學生的意願;拉學生的手,是因兩人關係良好;和學生互寫書信,是因兩人像父女關係;提供零食及金錢,是因學生有家庭困境。 法官認為,有無性騷擾應就個案審酌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的認知等具體事實,不只限於不當觸摸、偷窺或強行擁抱等行為,判決教練敗訴 |